邢先菊、吕春花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铁东开发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所属领域:交通事故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涉案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处理后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李帅负事故全部责任。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生效的(2016)陕0624民初68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受害人李建军死亡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共计574627.83元,并判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汾阳市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10000元,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30%即139388.35元,共计249388.35元。原告未受偿的损失即应由被保险人金顺物流公司负责赔偿的款项325239.48(574627.83-249388.35)元,超过了车上人员责任险限额100000元,因保险车辆投保了不计免赔附加险,所以被告人保漯河铁东支公司应赔偿原告100000元。被告辩称应按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比例承担,本院不予采纳,原告请求的交通费本院不予支持。因原告选择侵权之诉,且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条款约定保险公司不承担仲裁或诉讼费用,所以诉讼费应由第三人金顺物流公司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豫1104民初1640号 2016-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