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维秀与欧贤刚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离婚后财产纠纷
所属领域: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离婚协议系双方的自愿行为,双方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原、被告在离婚协议中已约定争议房屋属原告所有,离婚后原告承担了该房屋按揭贷款的支付,且愿意在付清全部房屋按揭贷款后再办理房屋产权的过户手续,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在原告付清房屋按揭贷款后按约协助原告将泸州市龙马潭区莲花池XXXXXX房屋的产权过户到原告名下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对原告的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被告之子欧瑞鹏年龄未满十八周岁,被告要求将房屋过户给欧瑞鹏的主张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对被告的抗辩理由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2016)川0504民初2600号 2016-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