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会新与郭燕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不当得利纠纷
所属领域:合同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被告郭燕乐在与原告安会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瀍河回族区人民政府、瀍河回族乡人民政府签订编号为2012—12—641的洛阳市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本案所诉争的过渡费应属于双方共同财产。但2013年9月24日原、被告双方正式离婚,(2013)瀍民初字第547号调解书显示:编号为2012—12—641的拆迁置换房一套归安会新所有。双方诉争的过渡费虽未在离婚时做明确约定,但过渡费是权利人的房屋被征用后,置换房交付前所产生的临时居住费用,2014年9月24日以后的过渡费应归原告安会新所有。被告郭燕乐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原告安会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经合议,判决如下
(2015)瀍民初字第217号 2015-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