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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会新与郭燕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不当得利纠纷
所属领域:合同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被告郭燕乐在与原告安会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瀍河回族区人民政府、瀍河回族乡人民政府签订编号为2012—12—641的洛阳市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本案所诉争的过渡费应属于双方共同财产。但2013年9月24日原、被告双方正式离婚,(2013)瀍民初字第547号调解书显示:编号为2012—12—641的拆迁置换房一套归安会新所有。双方诉争的过渡费虽未在离婚时做明确约定,但过渡费是权利人的房屋被征用后,置换房交付前所产生的临时居住费用,2014年9月24日以后的过渡费应归原告安会新所有。被告郭燕乐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原告安会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经合议,判决如下

(2015)瀍民初字第217号 2015-04-13

王源与于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所属领域:交通事故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被告于强驾驶豫C99T号别克牌轿车在310国道与原告王源驾驶的电动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和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事实清楚。经交警支队认定,被告于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对于王源要求赔偿的医疗费、修理费、误工费等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鉴于事故车辆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故应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对超过交强险限额的部分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的范围内赔偿。但于强先行支付的部分应予扣除。对于原告王源应赔偿的项目及数额为:医疗费367.9元、误工费2835.68元{(4057.96+4896.82)÷2÷30×19=2835.68元)}、车损865元,施救费100元、停车费70元,以上共计4238.58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经合议判决如下

(2015)瀍民初字第389号 2015-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