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玉松与济南清大华创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买卖合同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济南清大华创置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潘玉松与济南清大华创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定购合同》具备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且出卖人已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涉案的《商品房定购合同》应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济南清大华创置业有限公司接受潘玉松交纳的购房款20万元后,至今未按合同约定交付涉案房屋,合同目的难以实现,故潘玉松主张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定购合同》,并要求《商品房定购合同》返还购房款20万元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关于损失,鉴于双方对因该情况下的损失造成后的违约责任并未进行约定,故本院认为,损失应以2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潘玉松起诉之日即2016年8月18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为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七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十五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2016)鲁0102民初5498号 2016-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