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山市市心粮店与浙江刘氏工贸有限公司、刘文斌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买卖合同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依约向被告浙江刘氏工贸有限公司交付了货物,被告浙江刘氏工贸有限公司应依约按时足额支付价款。现原告要求被告浙江刘氏工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18178.50元并支付自2016年1月1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5‰据实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刘文斌、严小莉承担共同付款责任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浙0881民初234号 2016-0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