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凤柳与池晓芬、胡存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被告池晓芬向原告借款有借条及证人陈某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因此,依据民事诉讼优势证据规则,本院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认定。原告与被告池晓芬未约定借款期限与利率,被告池晓芬应在合理期限内偿还123万元,并承担违约责任。故对原告上述诉请,予以支持。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一般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二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原告与被告池晓芬曾明确约定上述债务为个人债务,亦未能提供夫妻曾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原告知道该约定的证据。故原告要求被告胡存建共同偿还上述借款,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5)温瑞塘商初字第716号 2016-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