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亮亮与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翔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所属领域:劳动合同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虽然原告程亮亮在陈元兵的带领下从事泥工工作,工作中受陈元兵管理,报酬由陈元兵确定,但原告是在“长兴雨润星雨华府”一期劳务工程中工作,且被告华南公司的项目负责人黄安丽在陈元兵出具的工资表上签字,并加盖“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长兴雨润星雨华府一期工程项目专用章”印章,应是认可被告华南公司与原告程亮亮的用工关系。截止2015年1月3日,被告华南公司就原告程亮亮的实际施工量及工时,确认其劳动报酬金额为28500元。现被告仅支付了16530元,其余劳动报酬至今未付,实属违约,应当承担违约的民事责任,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华南公司立即支付剩余劳动报酬1197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华南公司认为,本案属劳动争议,应先行劳动仲裁之前置程序的辩解,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的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故被告华南公司的该辩解,本院不予采信。关于原告程亮亮要求被告翔森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主张,本院审查认为,1、被告翔森公司与被告华南公司之间的劳务分包合同系合法有效,且原告程亮亮并非实际施工人的身份,故本案不存在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6条之规定的条件;2、被告翔森公司已将承诺书确认的工程款汇入长兴县开发区管委会劳动保障分局,用于发放工人工资,且原告程亮亮已按比例领取,故被告翔森公司就承诺书中约定的给付义务,已履行完毕。现原告要求剩余的工资由被告翔森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故本院对原告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浙0522民初177号 2016-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