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澄迈县农商行诉被告吴青冲、吴清杉、黄大章、黄大贵、吴清平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合同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原告与10位被告签订的《海南省农村信用社“一小通”小额贷款协议书》,其中5位被告为借款人,5位被告为担保人,10人为一个联保小组,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有效。合同签订后,三方均应严格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原告于2013年9月2日向被告吴清冲、吴清杉、黄大章各发放贷款20000元,向被告黄大贵、吴清平各发放贷款10000元;而两被告吴清冲、吴清杉未依约定期限归贷款本金和利息,已构成根本性违约,故原告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两被告吴清冲、吴清杉归还贷款本息及赔偿损失。8位被告李自妹、王小慧、黄大章、王生丽、黄大贵、王蓉莲、吴清平、吴晓平作为借款的担保人,应承担连带清偿的担保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据充足,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琼9023民初1596号 2016-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