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感市安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刘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买卖合同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1、房屋认购协议书的效力问题。房屋认购协议书系房屋买卖的预约合同,此后双方应当依预约合同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但本案原、被告双方一直没有签订正式合同。本案冯胜新村建设项目的建设方系孝昌县花园镇冯山社区居民委员会,该居委会才是合法产权人。原告安瑞公司系施工方,其投资建设属经营行为。依照双方约定,原告可以销售房屋,原告处分房屋的行为应视为建设方的委托。故,原告安瑞公司有权与被告签订房屋认购协议书。经审查双方之间的协议书,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原告诉称合同无效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2、原告安瑞公司受建设方孝昌县花园镇冯山社区居委会的委托销售房屋,被告刘某某依照双方之间的认购协议已将讼争房屋转让他人。原告曾按相同诉请起诉受让人,被本院驳回诉讼请求。在本案中,原告就其主张的事实并未提交新的证据。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房屋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5)鄂孝昌民初字第01057号 2016-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