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某与戴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婚约财产纠纷
所属领域:分家析产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原、被告未经结婚登记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其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订婚是男女双方为达到结婚目的所做的事先约定,该行为亦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赠送彩礼行为是双方以缔结婚姻为目的附条件的赠与。根据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办(2011)442号]第50条的规定,“婚姻财产纠纷案件中,当事人请求返还以结婚为条件而给付的彩礼,如果未婚男女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但未登记结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农村的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返还数额”。本案中,原告与被告订婚后到举行婚礼后,虽然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但双方并未登记结婚,且共同生活时间短。根据上述规定,原告向被告给付的大额现金及贵重物品被告应酌情返还。被告辩称举行婚礼后同居生活视为已办理结婚登记,该情形不适用婚约财产返还的相关法律规定,及附条件赠与结婚的目的已经实现,不得随意撤销赠与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结合本案实际,以缔结婚约为目的而给付的彩礼包括现金63000元(彩礼60000元、主礼3000元)、金饰(19300元),合计价值82300元。原、被告诉争订婚结婚的“大礼”、“小礼”、婚礼宴请、“喝茶钱”等花销,属赠与或双方家庭共同消费,不属本案婚约财产范畴。本院综合考量被告与原告同居期间怀孕并流产、被告已返还30000元、另购置嫁妆、被告同意全部返还原告所给金饰等具体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判决如下
(2016)鄂1223民初797号 2016-0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