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茂祥与余赶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所属领域:交通事故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进行赔偿。余赶美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应对游茂祥因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即游茂祥因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合计为107824.15元应由余赶美承担。因余赶美已经垫付医疗费及给付现金合计47812.38元,对该垫付款项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故余赶美需赔偿游茂祥因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失107824.15元,扣除其已经支付的47812.38元,实际还需支付60011.77元。余赶美辩称其垫付医疗费25000元左右,另外给付现金30000元,该主张与原告认可的金额有差距,被告余赶美经本院释明后仍未就其主张向本院提交证据,且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对其辩称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游茂祥的诉讼请求中过高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2016)鄂0105民初2199号 2016-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