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桃市杨林尾镇官垱村村民委员会与黄达伟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依法用于农业的荒山、荒丘、荒沟、荒滩等“四荒地”,属于农村土地。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并受其调整,该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当事人,因承包经营合同产生纠纷,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承包合同纠纷,以发包方和承包方为当事人。因此,仙桃市杨林尾镇官垱村村民委员会作为涉案承包合同的发包方,具备相应的诉讼主体资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因被《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新的司法解释所取代,最高人民法院已于2008年决定该规定废止,原审法院依据废止的司法解释作出裁判,属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5)鄂汉江中民二终字第00151号 2015-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