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400咨询电话:4001666001
logo
  • 默认排序
  • 裁判日期
  • 访问人数
  • 收藏数量

当前条件共检索到 2960条记录,展示前1000

饶兴显、余娟等与英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判决书

管辖法院: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
所属领域:政府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被告英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三原告饶兴显、余娟、余盛群申请余东霞工伤认定后,被告向第三人湖北同创林业开发有限公司送达协助工伤认定告知书,第三人对余东霞工伤认定持有异议,提出申辩。被告对三原告近亲属余东霞死亡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亡或视同工亡的情形进行审查,被告调查了证郑某云肖某1锋肖某2勇沈某山游某春刘某才赵某勇。六证人与余东霞上班、离岗至发生交通事故有过接触,知晓此段时间余东霞的活动情况,所作的证言属原始证据。六证人的证言与第三人提交的证据相吻合,结合其他证据可以认定:2014年9月12日上午余东霞未请假,其因交通事故死亡不是在合理的上下班时间;也不在合理的上下班路线。虽然三原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余东霞死亡应认定工伤,向本院提交了在申请工伤认定时陈福东、梅里星所出具的证明,但陈福东与三原告有亲戚关系,梅里星的证言是传来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三条的规定,陈福东、梅里星证言的证明效力低于被告所调查证人证言的证明效力,且陈福东、梅里星的证言均不能证明余东霞请假获得第三人批准。余东霞因交通事故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职工认定为工亡的情形,也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亡或视同工亡的其他情形,被告2015年12月15日作出20150048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综上,三原告的诉称理由不能成立,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鄂1125行初30号 2016-06-02

杨秋华与张振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所属领域:合同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形成的合法有效的债权,依法应予以保护。原告杨秋华与被告张振辉对借款数额进行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六万元借款凭证,双方之间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原告依合法有效的债权凭证向被告主张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原告诉请被告偿还借款,合法有据,应予支持。本案被告对借款事实当庭予以认可,但又以无履行能力为由进行抗辩,该意见无事实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3条规定,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依据以上规定,虽然被告出具的债权凭证未约定利息,但是原告作为出借人请求被告偿付经催告后产生的逾期利息,依法有据,本院亦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原告可以从向法院主张权利之日起,向被告主张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鄂1125民初930号 2016-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