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宏强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与黄石市规划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管辖法院: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其他行政行为
所属领域:矿产合同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本案讼争的认定函系黄石市规划局开发区分局向开发区城管执法大队的答复函,虽未送达黄石市宏强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但其内容是确认该公司的烟花爆竹仓库为违法建设。该函件的内容显然与该公司有利害关系,该公司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系本案的适格原告。黄石市宏强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仓库位于肖家铺乡,2001年肖家铺乡已被列入黄石市城市总体规划。该仓库于2007年改扩建时,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违反了当时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故黄石市规划局开发区分局应执法部门的要求认定该仓库为违法建设并无不当。由于认定函并未注明确认违法建设所依据的法律条款,故原审判决认定黄石市规划局开发区分局在进行违法建设确认适用法律错误与事实不符,本院予以纠正。该认定函在认定黄石市宏强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仓库系违法建设的同时,建议开发区城管执法大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由于对违法建设的处罚权在城市执法部门,该建议并无法律效力,对黄石市宏强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亦不产生实际影响。综上,黄石市规划局的上诉请求成立,原审判决实体处理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5)鄂黄石中行终字第00002号 2015-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