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武县支行与被告唐全国、唐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合同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被告唐全国向原告临武农行借款,被告唐锋自愿提供担保,原告临武农行与被告唐全国、唐锋均在借款合同上盖章、签名,因此原告临武农行与被告唐全国借贷关系成立。被告唐全国借款到期后,未按约定归还到期债务,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被告唐锋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原告临武农行要求被告唐全国、唐锋归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至于贷款利息的承担,应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被告唐全国、唐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湘1025民初245号 2016-0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