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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铁军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盗窃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铁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铁军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铁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陈铁军退还了全部赃款、赃物,并取得了被害人唐某甲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铁军有盗窃、吸毒等前科劣迹,不思悔改,社会危害性较大。据此,对被告人陈铁军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湘0221刑初120号 2016-12-26

李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经社区矫正评估调查,对被告人李某某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据此,对被告人李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湘0221刑初127号 2016-12-26

原告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发区分社与陈清文、张翠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合同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陈清文与原告开发区分社自愿签订《最高额借款合同(福祥便民卡)》并订立借款借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受法律保护。原告诉请的借款30000元有借款合同及放款确认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对该借款本金予以确认。被告陈清文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偿还借款本息的义务,其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依法应当承担全部违约责任。原告按约定计算利息及逾期罚息,未超出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故原告诉请被告陈清文偿还本金30000元,利息及罚息2846.57元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被告陈清文所欠债务发生在被告陈清文与张翠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应视为被告陈清文与张翠娥的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两人共同偿还,故原告诉请被告张翠娥、陈清文共同偿还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张翠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湘0221民初622号 2016-08-08

堪洲县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董珠武、陈惠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管辖法院: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
【法院观点】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株洲县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事项1、2、3、4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对于第5项申请事由,因申请人没有提供具体、明确的财产线索,该项申请应予驳回;对于第6项申请事由,属于申请财产保全金额的限额,不属于具体的保全财物对象,不适用于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6)湘0221财保9号 2016-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