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铁军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铁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铁军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铁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陈铁军退还了全部赃款、赃物,并取得了被害人唐某甲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铁军有盗窃、吸毒等前科劣迹,不思悔改,社会危害性较大。据此,对被告人陈铁军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湘0221刑初120号 2016-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