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跃军、张国良、刘斌南犯盗窃、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盗窃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被告人鲁跃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鲁跃军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多次采取破坏性手段实施盗窃,酌情从重处罚。
被告人张国良、刘斌南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国良、刘斌南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为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两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积极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国良、刘斌南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并经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可以宣告缓刑。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湘0902刑初217号 2016-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