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东海岛经济开发试验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山信用社与赵善恩、余玉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合同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本案属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原告东山信用社分别与二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依约发放贷款,履行了贷款义务。而被告赵善恩不能依约给原告还本付息,不履行还款义务,被告余玉林也没有依约履行保证还款义务,均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原告主张被告赵善恩偿还借款本息和被告余玉林对被告赵善恩的以上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在诉讼中,被告赵善恩、余玉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拒不到庭,应视为其对自己相应民事诉讼权利的放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2015)湛开法东民初字第193号 2015-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