꼠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牡丹江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关于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盗窃被害人朱某某人民币18000元的事实,经查,此笔犯罪只有被害人朱某某及配偶王某证实,无其它证据予以相互佐证,故不予支持。被告人张某某供述盗窃包内钱夹,内有人民币5400元与被害人朱某某陈述包内钱夹里有人民币5000余元相吻合,故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黑7102刑初16号 2016-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