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牛福琴诉被告张贵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所属领域:合同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为证。被告不予还款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利,原告请求由被告偿还借款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对于还款数额,虽然原告诉状自称并出具转款凭证证明实际出借18000元,其余2000元为约定利息,被告将利息写入借款本金。原、被告约定利率明显超过民间借贷案件年利率24%的最高利率支持标准,但被告自借款至今近两年未归还本息,按法律规定的利率计算,被告应付原告利息高于2000元,审理中,原告表示不再增加诉讼请求,故对原告请求中的2000元利息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甘1124民初1780号 2016-0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