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华亭农村合作银行与刘廷相、刘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甘肃省华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合同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被告刘廷相承认在原告处借款,被告刘伟承认为刘廷相在原告处的借款提供担保的事实,故对以上事实予以确认。原告与二被告签订的《个人借款/保证担保合同》,缔约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向被告刘廷相提供了借款人民币2.9万元,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刘廷相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息,属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刘伟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依法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刘伟作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刘廷相追偿。故原告要求被告刘廷相偿还借款本息,被告刘伟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判决如下
(2016)甘0824民初1372号 2016-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