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建平与潘保国、赵拴合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建筑工程合同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潘保国与荔建平签定合同,潘保国将榆林子镇乐兴村杨金江两层别墅的内外墙粉刷工程交由荔建平承包施工,双方之间形成装饰装修合同关系,潘保国认为一审判决认定法律关系错误,其与荔建平系雇佣关系的上诉理由与其一审陈述不符,亦与本案相关证据和已经审理查明的事实相悖,不能成立。合同签订后,荔建平组织全部完成内粉、部分完成外粉施工,剩余外粉工程虽由他人完成,但荔建平诉请由潘保国支付其已经完成部分的工程款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一审法院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和经法庭组织双方当事人现场勘验签字确认的内外粉实际施工面积,参照正宁县建筑粉刷业行情价格及调查笔录等相关证据,以内粉8元/㎡、未进行面漆施工的外粉8.5元/㎡的计算标准,确定本案工程款公平合理。潘保国上诉认为,双方合同中约定“二层”而非“两层”,也即荔建平仅承包第二层的内外墙粉刷施工,对此,现场监督施工的杨某某证实,其弟杨金江两层别墅的内外墙粉刷均系荔建平完成,且潘保国自认的内粉面积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两层内粉面积一致,其上诉认为双方合同中约定“二层”为“第二层”系对双方约定的有意曲解,故其认为一审判决对本案内外粉实际施工面积认定错误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潘保国上诉认为,一审判决违反合同约定,肆意变更外粉价格为8.5元/㎡,但上诉又坚持要求以17元/㎡标准计算,其上诉请求与理由前后矛盾。潘保国上诉同时提出,一审法院违反审判中立原则,剥夺其诉讼权利,有意偏袒荔建平,诉讼材料弄虚作假,但均无相关证据证实,故其认为一审法院审判程序违法的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荔建平未针对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故对其部分答辩请求和理由本院不予审查。
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判决结果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甘10民终391号 2016-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