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庆云与黄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鹿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所属领域:交通事故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损坏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折价赔偿。石家庄市鹿泉区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查明的该交通事故事实属实,出具的责任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定,冀A×××××号小型轿车的所有人黄飞应当按照交通事故责任对原告高庆云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原告高庆云提供的证据,其请求赔偿的损失依法认定为:医疗费13000元(已酌情扣减治疗其他疾病的医疗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1800元、营养费3000元、误工费38161元/年×3个月=9540元、护理费6273元、交通费500元、拖车费150元、车辆维修费480元,以上合计34743元。原告高庆云的其他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冀A×××××号小型轿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不计免赔保险金额为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做出理赔,并将理赔款直接支付原告高庆云,故高庆云的损失34743元,由保险公司理赔。黄飞的垫付款2000元,高庆云应当返还,该垫付款保险公司可直接支付黄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冀0110民初1990号 2016-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