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城南支行与连连官、江赛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合同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两被告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签订的《个人住房借款合同》是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借款发放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将合同项下权利、义务转让给本案原告,符合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规定,合法有效。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依约发放贷款,两被告未按约定还款付息显属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应返还原告借款本金并支付相应利息、罚息等费用。原告主张被告应赔偿其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损失6000元,但原告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其已支付了1800元代理费,余款是否支付尚无法确定,故多余部分代理费,本院不予支持。两被告以坐落于福州市晋安区房产为借款提供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该抵押担保合法有效。故,原告要求对被告提供的抵押物即上述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以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之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江赛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及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闽0102民初987号 2016-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