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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习丰进出口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一品(福建)糖业有限公司等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审民事裁定书

管辖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所属领域:仲裁程序案件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案申请人厦门市习丰进出口有限公司撤回申请,系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撤回撤销泉州仲裁委员会(2015)泉仲字2010号裁决书的申请,未违反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6)闽05民特96号 2016-05-17

厦门港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尤元才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管辖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所属领域:仲裁程序案件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说明函》加盖的是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泉州万科一期项目部的资料章,不具有对外证明涉案工程施工情况的效力,本院不予认定。申请人以此为据,主张2015年8月涉案工程没有施工,本院不予支持。结合申请人提供的其与案外人方建签订的《协议书》、案外人方建出具的《承诺书》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可以认定申请人将其承包的涉案工程转包给案外人方建,方建为了履行上述《协议书》,招用被申请人为涉案工程提供劳务,被申请人在劳动过程中直接接受方建的管理,应得的劳动报酬也由方建予以发放,该事实可以证实被申请人并非由申请人所直接招用,申请人主张其与被申请人不存在劳动关系,本院予以采纳。由于方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申请人将涉案工程转包给方建的行为是违法的,且至本案纠纷发生时,申请人与方建尚未结算本案工程款,根据《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有关因工程总承包企业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由工程总承包企业清偿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责任的规定,申请人有义务代方建清偿尚欠被申请人工资的责任。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支付其2015年8月份工资7250元,涉案仲裁裁决予以支持并无不妥。申请人诉讼主张其免于支付被申请人劳动报酬,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以此为由申请撤销本案仲裁裁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提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三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6)闽05民特36号 2016-05-18

施少礼与被上诉人陈振南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管辖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所属领域:合同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于2016年2月2日向上诉人施少礼送达《受理上诉案件通知书》,通知其应于接到通知后七日内预交上诉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但上诉人施少礼收到通知后未按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缴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6)闽05民终1709号 2016-05-18

厦门港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方庆芳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管辖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所属领域:仲裁程序案件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说明函》加盖的是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泉州万科一期项目部的资料章,不具有对外证明涉案工程施工情况的效力,本院不予认定。申请人以此为据,主张2015年8月涉案工程没有施工,本院不予支持。结合申请人提供的其与案外人方建签订的《协议书》、案外人方建出具的《承诺书》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可以认定申请人将其承包的涉案工程转包给案外人方建,方建为了履行上述《协议书》,招用被申请人为涉案工程提供劳务,被申请人在劳动过程中直接接受方建的管理,应得的劳动报酬也由方建予以发放,该事实可以证实被申请人并非由申请人所直接招用,申请人主张其与被申请人不存在劳动关系,本院予以采纳。由于方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申请人将涉案工程转包给方建的行为是违法的,且至本案纠纷发生时,申请人与方建尚未结算本案工程款,根据《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有关因工程总承包企业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由工程总承包企业清偿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责任的规定,申请人有义务代方建清偿尚欠被申请人工资的责任。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支付其2015年8月份工资4350元,涉案仲裁裁决予以支持并无不当。申请人诉讼主张其免于支付被申请人劳动报酬,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以此为由申请撤销本案仲裁裁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提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三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6)闽05民特28号 2016-05-18

厦门港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方志柏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管辖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所属领域:仲裁程序案件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说明函》加盖的是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泉州万科一期项目部的资料章,不具有对外证明涉案工程施工情况的效力,本院不予认定。申请人以此为据,主张2015年8月涉案工程没有施工,本院不予支持。结合申请人提供的其与案外人方建签订的《协议书》、案外人方建出具的《承诺书》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可以认定申请人将其承包的涉案工程转包给案外人方建,方建为了履行上述《协议书》,招用被申请人为涉案工程提供劳务,被申请人在劳动过程中直接接受方建的管理,应得的劳动报酬也由方建予以发放,该事实可以证实被申请人并非由申请人所直接招用,申请人主张其与被申请人不存在劳动关系,本院予以采纳。由于方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申请人将涉案工程转包给方建的行为是违法的,且至本案纠纷发生时,申请人与方建尚未结算本案工程款,根据《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有关因工程总承包企业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由工程总承包企业清偿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责任的规定,申请人有义务代方建清偿尚欠被申请人工资的责任。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支付其2015年8月份工资7250元,涉案仲裁裁决予以支持并无不妥。申请人诉讼主张其免于支付被申请人劳动报酬,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以此为由申请撤销本案仲裁裁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提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三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6)闽05民特27号 2016-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