罕锦云与何锦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霄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所属领域:交通事故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公民由于过失或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系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由于被告何锦宁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何锦宁应当按照事故责任认定就原告何锦云因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霄支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人,故被告保险公司应依法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和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承担先行赔付义务。同时,原告何锦云与被告何锦宁就双方之间的赔偿事宜达成协议,应当严格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原告何锦云可以获得支持的赔偿项目和金额,应以本院认定为准。原告李周良的各项经济损失如下:医疗费人民币104877.61元,其中包含非医保费用19016元;营养费人民币1048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2150元;交通费人民币430元;护理费人民币10368元;残疾赔偿金人民币63447.8元;误工费人民币2016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5000元,以上共计人民币226920.41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霄支公司应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责任限额内优先赔偿原告人民币207904.41元;被告何锦宁还应赔偿原告何锦云医疗费人民币1409.6元;剩余部分由原告何锦云自行负担。原告何锦云主张的后续治疗费及车辆损失,因尚未实际发生及没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原告何锦云可另行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javascript:SLC(125300,0)?)》第十六条(?javascript:SLC(125300,16)?)、第四十八条(?javascript:SLC(125300,48)?),《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javascript:SLC(150009,0)?)》第七十六条(?javascript:SLC(150009,76)?)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2016)闽0622民初966号 2016-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