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锋与翁筠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所属领域:合同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借款人林凡松向原告借款501500元,并约定借款利息为月利率2%,有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及原告的汇款凭证为证,该借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翁筠蘋作为上述借款的担保人在借款协议上签字确认,且上述借贷关系发生于被告翁筠蘋与林凡松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林凡松死亡的情况下,原告可选择要求被告翁筠蘋按夫妻共同债务承担上述借款的偿还责任,或者要求被告翁筠蘋以担保人身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翁筠蘋承担上述借款的清偿责任的主张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因本案诉讼开支的代理费7000元,因上述借款合同对此作出了明确约定,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本院对原告的诉求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翁筠蘋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5)融民初字第6502号 2016-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