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平与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化工北戴河疗养院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劳动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中的诉讼请求除要求补发2013年11月至2014年4月工资3700元外,其余请求在(2016)冀0304民初268号案件中均已提出主张,本院已在该案中进行审理和判决,故对该部分原告属于重复起诉,本案不予审理。针对原告要求补发2013年11月至2014年4月工资3700元的请求,本院认为,经本院(2016)冀0304民初268号生效民事判决书确认,原、被告自2012年6月25日起成立劳务关系,劳务关系的工作时间、报酬应由双方协商确定,原、被告没有书面的劳务合同,应视为原、被告口头协商确定了劳务时间及报酬,原告要求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80%补发2013年11月至次年4月的工资无事实与法律依据。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2016)冀0304民初472号 2016-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