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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南县恒顺电雕制版有限公司与张从建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劳动争议
所属领域:劳动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关于原、被告之间劳动关系的建立时间。原告主张是2015年3月份开始,但从工伤保险参保记录反映,原告从2014年5月开始为被告参保工伤保险,应视为双方从2014年5月开始即已建立劳动关系,故原告的该主张与事实不符,不应支持,双方之间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应认定为2014年5月份。原告主张公司车间由案外人宋腾聪承包,被告系宋腾聪雇佣,但其未提供承包合同等基本证据,故对其主张不予支持。虽然关于被告的工作年限的举证责任在于原告,但被告主张自2014年2月12日开始进入原告公司工作,亦应提供初步证据予以证实,现被告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该事实,本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关于被告的工资,依法应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但原告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未能提供相应的工资帐册,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本院结合认定的有效证据,采纳被告的主张,认定其月工资为底薪6000元,另加计件工资,离职前月平均工资为8500元。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解除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并结算工资,但未出具合理的依据或理由,属于违法解除,应向被告支付赔偿金。赔偿金为经济补偿金的两倍,经济补偿金按照被告在原告处工作年限,从2014年5月起算至2015年5月,以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为标准,原告应支付被告赔偿金为17000元(8500元/月×1个月×2倍),被告主张超过部分不予支持。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用工主体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本案中,二倍工资的计算期间为2014年6月至2015年5月,即11个月,并以双方约定的底薪工资为标准工资,故原告应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为66000元(6000元/月×11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关于确立劳动关系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2015)温苍民初字第2110号 2016-03-23

黄相要与徐良来、黄满苏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原告黄相要与被告徐良来、黄细聪之间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徐良来、黄细聪欠原告黄相要借款200000元未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涉案债务虽然系以徐良来、黄细聪个人名义所欠,但该债务发生于被告徐良来与黄满苏、黄细聪与倪楼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黄满苏亦、倪楼叶未提供证据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涉案债务为个人债务,同时也未提供证据证明黄满苏与徐良来、倪楼叶与黄细聪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且原告知道该约定。因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本案债务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现原告要求被告徐良来、黄满苏、黄细聪、倪楼叶共同偿还借款200000元,并从2014年8月25日起至本院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2015)温苍金商初字第1267号 2016-02-04

王文学与王瑞祥、叶金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所属领域:合同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被告王瑞祥尚欠原告王文学借款34万元,有其出具的借条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之间由此所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现原告要求被告王瑞祥偿还借款本金并自起诉之日起按约定的最小借款利率支付利息,理由正当,应予支持。涉案债务虽系被告王瑞祥以个人名义所借,但发生于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叶金霞未提供证据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了涉案债务为个人债务,也未证明本案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本案债务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王瑞祥主张本案的部分债务系合伙结算所形成,原告予以否认,被告王瑞祥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其主张本院不予采纳。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部分诉讼请求,系其自由处分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2016)浙0327民初2079号 2016-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