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相要与徐良来、黄满苏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原告黄相要与被告徐良来、黄细聪之间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徐良来、黄细聪欠原告黄相要借款200000元未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涉案债务虽然系以徐良来、黄细聪个人名义所欠,但该债务发生于被告徐良来与黄满苏、黄细聪与倪楼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黄满苏亦、倪楼叶未提供证据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涉案债务为个人债务,同时也未提供证据证明黄满苏与徐良来、倪楼叶与黄细聪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且原告知道该约定。因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本案债务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现原告要求被告徐良来、黄满苏、黄细聪、倪楼叶共同偿还借款200000元,并从2014年8月25日起至本院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2015)温苍金商初字第1267号 2016-0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