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某与罗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所属领域:合同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债务应当清偿。本案被告罗某向原告罗某借款50000.00元,立下借条,约定还款期限,应视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借条内容未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已按约定向被告履行了交付借款义务,被告应按约定按期还款,现原告诉请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本案中,双方在借条中约定年利率为7.62%,两年利息为7620.00元,原告在主张逾期利息按年利率7.62%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黔2326民初1182号 2016-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