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喜雄与田茂和、李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所属领域:合同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原告林喜雄转账给付被告李群10万元是否属被告田茂和、李群共同借款;二、原告林喜雄请求支付利息是否支持。
关于焦点一,原告林喜雄通过银行转账给付被告李群10万元之后,被告田茂和于次日出具借条给原告,按照民间交易习惯,应是对该款性质的确认。因此,原告林喜雄与被告田茂和的借贷关系成立。本案中,被告田茂和不能举证说明其出具的借条与原告向被告李群转付10万元无关联的合理性,其抗辩不承担还款义务的理由与客观事实不符,不予采纳。事后,被告李群在被告田茂和向原告林喜雄出具的借条上签名确认,其借贷关系明确,被告李群拒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权利。原告林喜雄实际给付借款10万元,该部分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其他部分借款请求无事实依据,不予采信。
关于焦点二,被告田茂和向原告林喜雄出具的借条中未约定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原告林喜雄请求支付利息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黔0627民初436号 2016-0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