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某农药发展有限公司诉冯某某、尤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被告冯某某、尤某因为经营需要多次从原告铁岭某农药赊购农药累计拖欠货款136500元事实清楚,有被告与原告签名出具欠据在卷予以佐证,被告冯某某在庭审中对该笔欠款的数额也予以认可,故本院对原告主张二被告给付所欠农药款1365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因冯某某与尤某系夫妻关系,所欠货款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家庭经营所需,故二人对该笔债务负担连带责任。对原告主张自2014年8月1日起被告应按月利2分给付利息的意见,因双方未有明确约定,原告在庭审中也陈述只是在开年会时与经销商口头提过,故应视为约定不明,对原告的该主张本院不予以支持。对于被告冯某某主张原告还有销售的农药返利钱未给付的意见,因数额无法核对确定及原告不同意在欠款中扣除本院对被告的该主张不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5)开老民一初字第00183号 2016-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