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平县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周洪福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合同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康平小额贷款公司与于凤梅、吴志芳、周洪福签订的贷款协议书和保证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康平小额贷款公司依约分别向于凤梅、吴志芳发放了贷款,于凤梅、吴志芳应当依约按时偿还借款本息。于凤梅、吴志芳拖欠借款本息,侵害了康平小额贷款公司的合法权益,应负偿还借款本息的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吴志芳向康平小额贷款公司借款发生在吴志芳与周洪福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债务,周洪福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最高人民法院》中规定借贷双方的逾期违约金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康平小额贷款公司主张的日1‰逾期违约金超过年利率24%,本院不予支持,应调整为按年利率24%计付逾期违约金。
周洪福为于凤梅、吴志芳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在于凤梅、吴志芳逾期未还款的情况下,就应按保证协议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周洪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
为维护诚信原则,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辽0422民初671号 2016-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