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大连正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郝鑫炎、原审被告大连正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兴达商城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管辖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所属领域:物权保护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郝鑫炎租赁兴达公司的摊位经营服装衣帽,非被申请人郝鑫炎的行为引起案涉火灾事故,导致被申请人郝鑫炎的摊位及室内物品不同程度烧毁、烧损及被烟熏,且使其未能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作为具备法人资格的再审申请人正泰公司理应予以赔偿。原审根据被申请人郝鑫炎有关摊位装修和室内物品损失的主张及其提供室内装修物品、服装商品受损物品清单,结合被申请人郝鑫炎被烧毁、损毁物品已无法销售的事实,并鉴于各方当事人在一审均未提出鉴定申请的情况,酌定被申请人郝鑫炎相应的经济损失并无不当。同时,原审针对被申请人郝鑫炎有关停止营业损失的主张,考虑郝鑫炎租赁场地的位置、经营种类、经营面积等实际状况,遵循我国合同法相关的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的立法本意,酌定被申请人郝鑫炎相应的经济损失符合本案的客观情况。故再审申请人正泰公司提出撤销原判等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正泰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5)辽审四民申字第01109号 2015-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