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顺祥诉廖容、杨彪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合同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本案是一个合同纠纷案件,原告杨顺祥的诉讼请求是基于自己与被告廖容、杨彪签订了《住房铺面换宅基地和住房协议》而向法庭请求合同的签订方即被告廖容、杨彪履行合同义务,要求法庭判令被告廖容、杨彪二被告立即履行《住房铺面换宅基地和住房协议》,向原告交付案涉房屋。但原告杨顺祥诉讼请求中要求被告廖容、杨彪交付的案涉房屋经查已经于2000年2月23日因被告廖容出卖给案外人而导致廖容名下的案涉房屋灭籍。因此,原告杨顺祥要求廖容返还案涉房屋的诉讼请求事实已是履行不能。在经法庭向原告杨顺祥释明后,原告杨顺祥表示被告廖容早已经将案涉房屋出卖的事实自己是清楚的,因此愿意变更诉讼请求。但在原告杨顺祥向法庭递交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后,法庭依据相应规定要求原告杨顺祥补缴诉讼费,原告杨顺祥表示自己经济困难,不愿意再缴纳诉讼费用,故又向法庭提出撤回增加的诉讼请求,要求法庭依照最初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本院认为,原告杨顺祥请求被告交付案涉房屋的诉讼请求是一个物权请求权,该物权请求权要得以实现的前提是被告享有合法的物权,因案涉房屋已经被廖容出卖给了案外人,廖容因此实际已经失去对案涉房屋的物权,原告请求被告廖容、杨彪交付案涉房屋,因廖容已非案涉房屋的物权所有人而导致履行不能,故原告杨顺祥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能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5)都江民初字第2297号 2016-0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