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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隆与郑聪,张展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管辖法院: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所属领域:合同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本案中,原、被告住所地均不在重庆市江北区,各方亦未举示证据证明,原、被告任何一方的经常居住地在重庆市江北区,陈隆举示的借条上也无任何记载,合同签订地、履行地及标的物所在地等与案件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在重庆市江北区,故本案本院不具有管辖权。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鉴于陈隆举示的借条上,并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但考虑陈隆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在重庆市沙坪坝区,故本案可由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5)江法民初字第13863号 2016-06-13

孙利芳与重庆中华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管辖法院: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买卖合同
【法院观点】经审查,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本案中,被告重庆中华置业有限公司提供的公证书可以证明其主要办事机构为两江春城项目销售中心,地处渝北区。结合本案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涉诉房屋为两江春城项目下房屋,故被告重庆中华置业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以及合同履行地均为渝北区。因此渝北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享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6)渝0105民初4942号之一 2016-04-28

童某甲与龙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抚养费纠纷
所属领域:抚养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童某乙与龙某在离婚诉讼中已经就童某甲的抚养费达成了协议,即龙某在2015年5月至2017年4月期间不支付抚养费(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该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在协议没有被撤销或变更之前,本院认可其效力。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而在庭审中,童某乙对本案事实的陈述多次前后矛盾,明显与客观事实不符,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不能使法院确信童某乙所诉其收入低下、经济困难、入不敷出等事实具有高度的可能性,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法律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童某甲没有举示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存在上述情形之一,故对童某甲要求龙某从2016年6月起按每月2000元支付生活费,并承担医疗费、教育费的50%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2016)渝0105民初11399号 2016-09-18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观音桥支行与覃玉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信用卡纠纷
所属领域:合同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申请表》、《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覃玉华办理了建行的信用卡,并用此卡以刷卡消费等方式从其账户上透支钱款后,应当及时还清欠款,其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故建行观音桥支行要求覃玉华偿还欠款,支付相应利息、滞纳金、费用的诉讼请求符合当事人的约定,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渝0105民初13509号 2016-09-18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观音桥支行与李书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信用卡纠纷
所属领域:合同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申请表》、《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李书俊办理了建行的信用卡,并用此卡以刷卡消费等方式从其账户上透支钱款后,应当及时还清欠款,其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故建行观音桥支行要求李书俊偿还欠款,支付相应利息、滞纳金、费用的诉讼请求符合当事人的约定,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渝0105民初13508号 2016-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