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金汉威生物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钟山田园蔬菜专业合作社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租赁合同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在租赁期间存在多次人为断电行为和在2016年4月20日存在阻止原告欲将甜豆、荷兰豆从冷库运出销售的行为,导致原告存放在被告冷库内的甜豆、荷兰豆有33607.30斤变质腐烂,无法销售和食用,造成了原告117626元的经济损失为由,请求判决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17626元,无事实依据。首先,原告无证据证明被告存在人为断电的行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冷库在租赁期间曾多次出现停电现象,均是因供电部门抢修线路等原因造成的,而不是被告人为断电造成的。其次,原告无证据证明被告在2016年4月20日阻止原告欲将甜豆、荷兰豆从冷库运出销售的行为导致了原告存放在被告冷库的甜豆、荷兰豆有33607.30斤变质腐烂,无法销售和食用,从而造成了原告经济损失117626元。原告提交的广西评值公司作出的价格评估结论,是广西评值公司仅根据原告的单方委托和原告单方制作提供的“甜豆、荷兰豆入库统计表”和“甜豆、荷兰豆出库统计表”作出的,被告对该评估结论有异议,同时,该评估结论所依据的由原告单方制作提供的“甜豆、荷兰豆入库统计表”和“甜豆、荷兰豆出库统计表”本身是否真实并无其他相关证据佐证,因此,该评估结论,本院不予确认,不能作为认定原告存在上述经济损失的定案依据,更不能作为认定被告的上述行为造成了原告上述经济损失的定案依据。原告提交的甜豆、荷兰豆受损照片,是原告单方拍照形成的,被告亦有异议,同时亦无其他相关证据佐证,其真实性,无法认定,因此,该受损照片,本院亦不予确认,亦不能作为认定原告存在上述经济损失的定案依据,更不能作为认定被告的上述行为造成了原告上述经济损失的定案依据。另外,如果冷库因供电部门抢修线路等原因曾多次停电,或者冷库设施出现故障造成了原告的经济损失,那么根据原、被告双方关于冷库由原告自行管理使用和冷库的设施维修由原告负责的约定,该损失亦应由原告承担,而不能由被告承担。综上所述,原告上述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请求判决被告返还电费押金3000元,本院亦不予支持。因为,根据原、被告双方关于冷库所用电费由原告负担的约定,租赁期满后,原告应当与被告结算电费,将其所用电费付清给被告,但原告至今未与被告结算电费和将其所用电费付清给被告,因此,该电费押金不能返还给原告。原告请求判决被告支付上述赔偿款和押金共120626元(117626元+3000元)的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从2016年4月20日起计算至该款付清之日止),在上述两项请求均不能得到支持的情况下,该项请求亦自然不能得到支持。而且该请求即使能够得到支持,其利息起算时间亦不合法。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无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2016)桂1122民初843号 2016-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