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某某诉邱某某、第三人徐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所属领域:物权保护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公民的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财产并造成损失的,应停止侵害并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关于原告及第三人的财产损失与被告是否有因果关系的问题,经承办人现场勘验调查,原告许某某及第三人徐某某所有房屋的漏水后果系被告邱某某房屋卫生间下水管道漏水造成。被告作为漏水房屋的所有权人,应当对房屋内的设施损坏后给他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主张原告未及时告知被告漏水,并未能及时查找原因,没有事实依据,因漏水位置被封于卫生间粘贴瓷砖并有防水层的墙壁内,因此不经破坏墙壁无法发现漏水位置,因此在查找漏水原因过程中造成的损失应由被告承担,原告及第三人无责任。在本院勘查现场过程中,就损失问题进行调解,对损失金额被告不认可,但从减轻当事人诉累节约诉讼及评估成本的角度考虑,结合现场损失情况及原告与第三人的主张,对原告许某某的财产损失数额认定为2000元,对第三人徐某某的财产损失数额认定为1500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辽0902民初1323号 2016-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