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400咨询电话:4001666001
logo
  • 默认排序
  • 裁判日期
  • 访问人数
  • 收藏数量

当前条件共检索到 1155条记录,展示前1000

原告阜新市海州区某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岳某、白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合同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原告与二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借款保证合同》,是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所为,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所签订的合同除利息约定过高外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岳某在合同履行期间,未能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岳某偿还借款本金4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10月18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0‰计算)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白某为被告岳某该笔借款提供了担保,故被告白某应负连带清偿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辽0902民初384号 2016-08-18

许某某诉邱某某、第三人徐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所属领域:物权保护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公民的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财产并造成损失的,应停止侵害并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关于原告及第三人的财产损失与被告是否有因果关系的问题,经承办人现场勘验调查,原告许某某及第三人徐某某所有房屋的漏水后果系被告邱某某房屋卫生间下水管道漏水造成。被告作为漏水房屋的所有权人,应当对房屋内的设施损坏后给他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主张原告未及时告知被告漏水,并未能及时查找原因,没有事实依据,因漏水位置被封于卫生间粘贴瓷砖并有防水层的墙壁内,因此不经破坏墙壁无法发现漏水位置,因此在查找漏水原因过程中造成的损失应由被告承担,原告及第三人无责任。在本院勘查现场过程中,就损失问题进行调解,对损失金额被告不认可,但从减轻当事人诉累节约诉讼及评估成本的角度考虑,结合现场损失情况及原告与第三人的主张,对原告许某某的财产损失数额认定为2000元,对第三人徐某某的财产损失数额认定为1500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辽0902民初1323号 2016-12-19

袁某与康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离婚纠纷
所属领域:离婚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原告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第二次起诉离婚,被告亦对离婚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和子女抚养问题充分发表意见,应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应准予原、被告离婚。原、被告婚生子康某乙现年满四周岁,年龄尚小,由母亲抚养更适合孩子成长,因此康某乙应由原告抚养,被告按月支付抚养费。依照被告月工资收入2400元,酌情确定被告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700元。因原、被告对夫妻共同财产即阜新市某某区某某路某号房屋均表示赠与婚生子康某乙,因此本院对该房屋不予处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辽0902民初249号 2016-06-23

原告阜新某某生物菌肥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买卖合同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法人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收到原告的货物后,未在原告主张付款时履行给付义务,已构成违约,对此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货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加价款及利息,虽然双方在合同中有约定,但因原告的主张过高,所以对约定的迟延付款的加价款及利息应自2014年5月20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给付为宜。至于被告称货款应为119019.8元及其中有56300元应由原告主张权利的主张,因被告对其主张的货款没有提供证据,且被告出具的合同书上的公章与原告出具的公章(合同专用章)并不一致,所以对被告的主张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辽0902民初782号 2016-06-23

原告辽宁某某钛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滨州市某某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三份高钛渣购销合同,是双方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基础上所为,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原告依合同约定如期向被告提供了货物,被告理应及时给付原告货款。现造成拖欠,系被告过错所致,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货款23.7694万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部分,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被告滨州市某某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经本庭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本案的公正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2015)海民二初字第229号 2015-07-10

原告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分行诉被告王某甲、王某乙、阜新市某某房地产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房屋抵押登记表》、《个人住房贷款置业担保合同》,是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所签订的合同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王某甲在合同履行期间,未能按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期偿还借款本息,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王某乙与某某担保公司按约定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的诉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本院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2015)海民二初字第111号 2015-07-06

任某某与沈阳华鼎置业有限公司阜新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本案被告在华鼎商业广场房产开发建设过程中,与原告签订定房协议,该协议系双方自愿达成,符合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有效,现因被告长期未能完成楼盘建设,双方对协议解除达成一致,本院予以认可,故被告应返还原告缴纳的定房诚意金。对于原告要求返还购买房号产生的费用,本院认为,房号费用不属于本案涉及的原、被告之间达成协议内容,故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被告长期未能完成楼盘建设致使双方合同予以解除,已构成违约,虽双方协议中无相应违约条款,但鉴于被告自始未能实现合同义务情况下,长期占用原告财产,故对于原告的利息请求,本院予以认可,该利息起诉时间应自原告交款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5)海民一初字第71号 2015-07-07

杨某与沈阳华鼎置业有限公司阜新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本案被告在华鼎商业广场房产开发建设过程中,与原告签订定房协议,该协议系双方自愿达成,符合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有效,现因被告长期未能完成楼盘建设,双方对协议解除达成一致,本院予以认可,故被告应返还原告缴纳的定房诚意金。对于原告要求返还购买房号产生的费用,本院认为,房号费用不属于本案涉及的原、被告之间达成协议内容,故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被告长期未能完成楼盘建设致使双方合同予以解除,已构成违约,虽双方协议中无相应违约条款,但鉴于被告自始未能实现合同义务情况下,长期占用原告财产,故对于原告的利息请求,本院予以认可,该利息起诉时间应自原告交款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5)海民一初字第91号 2015-0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