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唯锦与被告阜新海罗恒基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买卖合同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海罗公司认可其成立后接手了海罗﹒翡翠蓝湾工程,为该工程的权利义务主体。且被告也实际履行了协议,故原告李唯锦与被告海罗公司之间成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该法律关系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本院对原告请求确认合同有效、继续履行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已经为原告开具了不动产发票,本院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根据《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物权法》第十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故本院对原告请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辽0911民初1362号 2016-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