댃盛与四川奥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建筑工程合同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本案中,四川奥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阿克苏分公司拖欠原告质保金300000元属实,有四川奥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阿克苏分公司向原告出具的证明为证,该证明载明的退还质保金期限已到,而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原告施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现四川奥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阿克苏分公司已注销,故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工程质保金的诉讼请求,证据、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100000元的诉讼请求,被告对拖欠原告工程款的事实不认可,因原告对此未提交相关合法有效的证据予以佐证,故该项诉讼请求证据、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因被告未按约定的期限付款,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年利率6.5%计算支付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的辩称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5)新2901民初5281号 2016-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