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宋某某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赡养纠纷
所属领域:赡养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本案中,原告孙某某现年已近75岁,主要生活来源为每月80元的养老补贴,应当认定为生活困难,被告宋某某依法应当向原告支付赡养费。鉴于被告家庭实际收入水平较低,原告亦每月享受养老补贴等实际情况,原告要求被告每月支付赡养费300元的数额过高,应酌情予以减少。被告宋某某作为原告孙某某的养女,除应当对原告提供经济上的供养外,还应给予原告生活上的照料并在原告患病时提供医疗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款等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陕0526民初1905号 2016-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