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华庆与被告李征、杨俊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所属领域:合同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李征之间的借贷关系有欠条及借记卡账户明细单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现原告要求被告李征偿还借款300000元,于法有据,依法应予以支持。由于被告杨俊杰在借条上承诺为被告李征向原告的借款提供担保,故原告要求被告杨俊杰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因欠条中明确载明2015年5月22日前归还,现原告主张两被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陕0102民初1659号 2016-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