Ꙉ某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梧州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本案属于保险合同纠纷。原告陈某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梧州中心支公司于2014年1月17日签订机动车辆保险单是双方当事人在协商一致和遵循公开原则的前提下签订的,是合法有效的,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应依照该保险单的约定履行。原告陈某就其投保的粤Y×××××的宝马BMWxxxLi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根据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书,在交警部门的主持调解下,先行垫付了鱼塘主的损失,并于事故发生后向被告报案,现就其车辆损失向被告主张权利有理,本院予以支持。双方对原告经茂名市宝捷汽车销售汽车销售股份有限公司评估的估价单有争议,经双方申请及在本院按查明中所述的依照具体规定的委托下,广东泰城保险公估有限公司作出的关于粤Y×××××号保险案件的报告,且原、被告对保险公估报告均无异议,故本院依法对该公估结论予以认可。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5)湛雷法民一初字第258号 2016-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