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本万诉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郊县分公司、李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黑龙江省勃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所属领域:交通事故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李斌驾驶机动车辆未确保行车安全,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牟本万受伤的后果,被告李斌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原告主张医疗费89188.36元、护理费5808.51元、伤残赔偿金25087.20元、二次手术费8000.00元、交通费500.00元、鉴定费21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误工费12907.80元、因原告已年满60周岁,其未提供实际减少收入的相关证据,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15400.00元,本院按每天50.00元标准支持住院期间一人伙食补助费3850.00元。原告主张营养费3850.00元,因未提供相应的证据,本院不予支持。其合理的经济损失合计为134534.07元。被告李斌驾驶的肇事车辆在被告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哈尔滨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对于原告合理经济损失首先由被告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哈尔滨分公司在交强险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护理费、伤残赔偿金、交通费合计31395.71元,在医疗费赔偿限额内赔偿10000.00元(已给付),合计人民币41395.71元。被告李斌驾驶的肇事车辆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郊县分公司投保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对原告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部分的合理经济损失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郊县分公司在第三者商业责任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医疗费、二次手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合计人民币93138.36元。原告应在获得此赔偿款中返还被告李斌垫付的医疗费5000.00元。因原告的各项损失未超出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理赔限额,故被告李斌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郊县分公司对原告举证的法医鉴定有异议,但在约定的时间内未提交重新鉴定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第六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六十五条、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黑0921民初662号 2016-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