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正喜与哈尔滨汽轮机厂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管辖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劳动争议
所属领域:劳动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因被告哈尔滨汽轮机厂有限责任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哈尔滨市香坊区,故本案应由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6)黑0108民初1116号 2016-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