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大庆市星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志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服务合同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绿色家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依法与原告星辰物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及物业服务企业均具有约束力,物业服务合同所产生的权利与义务应由原告星辰物业及各业主依合同之约享有与承担。原告星辰物业实际提供了物业服务,但其作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该小区内的业主进行相关的物业服务,根据本院审理的其他有关案件综合分析,可确认原告星辰物业对小区服务存在不足之处,在维护原告星辰物业权益的同时督促其改进服务、提升质量,本院酌情考虑减免20%物业费。对于被告王志刚提出的房屋漏雨遭受财产损失的问题,属于建筑质量问题造成的业主个人财产损害,不属于物业服务范畴。被告王志刚可另寻其他途径解决。被告王志刚房屋计费面积为175.46平方米,2009-2015年每年每平方米16.008元,物业费为19661.35元,被告王志刚应交纳物业费共计19661.35元,减免20%后为15729.08元。关于原告星辰物业要求被告王志刚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由于利息标准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对其自2016年7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15729.0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2016)黑0602民初2591号 2016-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