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嫩江支行与宗序明、张永杰、潘林、夏凤兰金融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合同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证明,原告与被告宗序明、张永杰之间存在280000.00元的借款合同关系,与被告潘林、夏凤兰之间存在保证合同关系,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并证明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故原告要求被告宗序明、张永杰归还借款本息,要求被告潘林、夏凤兰负连带责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四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对原告提出的借款人只归还借款本金22000.01元、利息0.03元的事实未表示反对,故被告宗序明、张永杰应当按照原告主张的债务额归还借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黑1121民初1759号 2016-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