坎世斌与黑龙江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宝清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劳动争议
所属领域:劳动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原告李世斌在被告龙广网络宝清分公司工作中受伤,事实清楚。原告李世斌已认定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的级别为伤残十级。被告龙广网络宝清分公司没有为原告李世斌参加工伤保险,双方当事人已于2015年4月29日经协商一致,自2014年3月31日起解除劳动关系,故依法应由被告龙广网络宝清分公司赔偿原告李世斌各项工伤待遇。被告龙广网络宝清分公司认可原告李世斌在宝清县人民医院住院天数是18天,但对于原告李世斌所主张的交通费991.5元被告提出异议,该票据是原告李世斌将交通费票据交给被告单位主管核销的王晓波后由王晓波丢失又补回的票据,所以本案被告龙广网络宝清分公司应付本案的举证责任。庭审中,被告龙广网络宝清分公司未出示有效证据加以证明,故对交通费991.5元,本院予以确认。同时对于原告李世斌主张在工伤治疗期间其享有12个月工伤留薪期的主张,根据2010年10月20日《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关于“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的规定,原告李世斌主张给付12个月的停工留薪期符合法律规定,本
院予以支持。同时,对原告请求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1200元/月计算7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1200元/月计算5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1200元/月计算6个月,均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现原告李世斌仅主张医疗费50501.87元,而对于王晓波丢失未补回部分原告李世斌当庭放弃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信。对于原告李世斌主张的护理费137.69元/天的请求,因原告李世斌的陪户人员徐金凤系农村户籍,按照黑龙江省分行业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农林牧渔平均工资23793元/365天计算,更符合法律规定。原告李世斌因高空坠落致右骨上1/3斜形骨折为工伤,其合理的经济损失为90896.72元(其中1、医疗费50501.87元;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200元/月×7个月=8400元;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200元/月×5个月=6000元;4、一次性工伤伤残补助金1200元×6个月=7200元;5、停工留薪期工资1200元/月×12个月=14400元;6、住院护理费:23793元÷365天×18天=1173.35元;7、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天×18天=1800元;8、鉴定费430元;9、交通费991.5元),应由被告龙广网络宝清分公司予以赔偿。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三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黑龙江省贯彻若干规定》第十三条。黑龙江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黑劳社发(2007)8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黑0523民初1529号 2016-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