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凤祥与被上诉人佟志刚、原审被告郭宝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承包合同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2010年原审被告郭宝玉与被上诉人佟志刚签订土地转包合同,约定郭宝玉将1.1公顷土地转包给佟志刚耕种,耕种时间为2010年至2026年,因该土地已经转包给佟志刚耕种,所以佟志刚享有对该土地行使收益的权利。2015年佟志刚将该土地转包给他人耕种,应由佟志刚领取该土地转包费,而上诉人李凤祥对本案诉争土地没有使用权和收益权,其领取该土地转包费6600.00元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李凤祥应返还佟志刚领取的土地转包费6600.00元,故李凤祥要求驳回佟志刚诉讼请求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5)黑中民终字第434号 2015-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