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传学与海南鼎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租赁合同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鼎尚公司是否构成违约,应否退还王传学已支付的首期管理费等费用;二、王传学应否向鼎尚公司支付拖欠的租金等相关费用;三、鼎尚公司应否赔偿王传学的装修费。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鼎尚公司与王传学于2015年1月22日签订的《鼎尚时代广场商铺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鼎尚公司在鼎尚时代广场前期销售、招商时,对外宣传鼎尚时代广场的商业定位、规划等内容,是对将来要发生情况的渲染,没有具体明确的成就标准及时间期限,不属于合同的内容,故王传学主张鼎尚公司改变鼎尚时代广场的规划和定位未兑现宣传的内容构成违约,缺乏依据,一审判决认定鼎尚公司不构成违约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因鼎尚公司不构成违约,故王传学主张鼎尚公司退还已支付的首期管理费及不应支付拖欠的租金等相关费用,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王传学占有使用涉案商铺,应当支付租金及管理费等相关费用。但鼎尚公司改变鼎尚时代广场的规划和定位,互联网企业落户鼎尚时代广场,确实给王传学的经营造成了一定的影响,鼎尚公司应承担一定的补偿责任,一审判决根据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和履行合同的实际情况对王传学拖欠鼎尚公司的租金等各项费用减少到应支付费用269911元的50%即134955.5元,处理得当,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第三个争议焦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视情况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或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本案中,王传学与鼎尚公司签订的《鼎尚时代广场商铺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为2015年1月22日起至2021年3月31日止。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鼎尚公司改变鼎尚时代广场的规划和定位、入驻互联网企业等行为虽不构成违约,但确实给王传学的经营造成了影响,存在一定过错,而王传学亦存在拖欠租金等相关费用的行为,现双方均同意解除合同,但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又没有约定,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视情况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或按照公平原则分担。综合考虑王传学对涉案商铺的装修情况(装修合同、票据311582元等)、剩余的租赁期限(至2021年3月31日止)以及双方各自的过错程度等因素结合公平原则,鼎尚公司应分担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酌定为60000元。王传学主张鼎尚公司应赔偿全部的装修损失311582元,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未考虑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分担不当,本院予以纠正。综上,王传学还应向鼎尚公司支付的租金等相关费用为54955.5元(134955.5元-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20000元-鼎尚公司应分担的装修残值损失60000元)。
综上所述,王传学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三)项、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2018)琼97民终353号 2018-05-18